為規范、統一對加工貿易項下進口消耗性物料(以下簡稱“消耗性物料”)的管理,提高監管效能,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消耗性物料,是指加工貿易企業為加工出口成品而進口,且為加工出口成品所必需,直接用于生產過程,但又完全不物化于成品中的物料。物化是指料件通過物理或化學的方式存在于成品中并構成商品基本特性的轉化過程。
二、海關對消耗性物料按照保稅方式進行監管。加工貿易企業進口消耗性物料,不受企業性質、貿易方式(進料加工、來料加工)、是否單獨申報進口的限制。
消耗性物料商品如因動態調整被增列入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的,按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進行管理,不實行保稅監管。
消耗性物料或其制成品轉為內銷的,海關對消耗性物料依法征收稅款并且加征緩稅利息。消耗性物料屬于進口許可證件管理的,企業在內銷時應提交進口許可證件。
三、以下商品不按加工貿易消耗性物料以保稅方式進行監管:加工貿易企業生產設備、工具的易損件,如鉆頭、鉆嘴、砂輪、刀片、磨具等;易耗品,如機油、潤滑油,印刷用的菲林、PS版等;檢測物料,如檢測紙、檢測帶、檢測光盤、檢測針等;勞保防護用品,如工作衣、帽、手套等;印制電路板用的干膜、生產高爾夫球頭和飛機發動機葉片用模具所需進口的軟金屬、蠟、耐火材料等。
四、加工貿易項下進口料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不納入消耗性物料管理,企業按照保稅料件的相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一)料件在加工過程中通過物理變化或化學反應存在或轉化到成品中;
(二)料件存在或轉化到成品中的量是保持成品性能不可缺少的組成成分,而非殘留物。
五、企業申報保稅進口的消耗性物料,應當在《加工貿易企業經營狀況和生產能力證明》進口料件中予以列明。企業在辦理手(賬)冊設立(變更)手續時,應當向主管海關提交《加工貿易項下進口消耗性物料申報表》(詳見附件),申報內容應當完整。如海關需要,企業還應當提交以下補充材料:
(一)消耗性物料的屬性和用途說明;
(二)消耗性物料在加工過程中的化學反應或物理變化原理、化學反應式、耗用量以及與成品的匹配關系等書面材料;
(三)海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和材料。
六、消耗性物料應當與相應加工生產過程的進口料件、出口成品納入同一手(賬)冊管理。企業應在手(賬)冊設立(變更)環節按要求向海關申報。企業在申報消耗性物料時應當進行標識,在“商品名稱”欄首字節起注明“[消]”(注:中括號為半角字符);在“單耗/凈耗”欄目內如實申報耗用量。
消耗性物料應當與其他保稅料件分項申報,不得歸并。
七、消耗性物料的管理遵循如實申報、據實核銷的原則。
企業應當結合生產實際核定耗用量并按加工貿易手(賬)冊有關規定要求的報核時間完成向海關報核。
海關認為有必要時可通過實地核查等方式對企業所申報數據進行核對、驗證,企業應當積極配合并按海關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企業對消耗性物料的后續處置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加工貿易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11號公布,海關總署令第218號修訂)有關管理規定辦理。
八、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進口消耗性物料,實行保稅監管。上述物料或其制成品銷往境內區外,企業應當按規定繳納稅款并辦理進口手續,涉及進口許可證件管理的應當提交有關證件。
九、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海關總署公告2011年第2號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停止執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6年11月2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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